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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对铁路、公路运输方式进口煤炭检验实施采信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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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5月22日,海关总署发布《关于铁路、公路运输方式进口煤炭检验采信要求的公告》,决定对铁路、公路运输方式(以下统称“陆运”)进口煤炭检验实施采信管理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  公告明确,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陆运进口《实施采信的进口煤炭商品编码清单》所列煤炭的,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,海关依照《采信办法》的规定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。

   采信机构应当按照《进口煤炭检验采信相关检验项目、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》要求对陆运进口煤炭实施检验。采信机构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委托,对陆运进口煤炭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。

   公告要求,采信机构对同一矿区同一品种的煤炭按照检验批进行取制样,以不超过5000吨为一个检验批。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,仅对该检验批煤炭有效,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六个月。

   此外,公告还明确了采信机构要求、申报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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